编者按
微短剧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和激励。本文作者认为,为避免法律纠纷影响产业发展,一方面应梳理和借鉴著作权法在应对短视频法律争议中的司法经验,另一方面也要合理分配微短剧的版权收益,实现创作者、传播者、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协调发展。
微短剧作为适应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视听艺术样态,近年来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截至2024年6月,我国微短剧用户规模已接近6亿人。微短剧和网络文学和网络游戏一起并称为中国文化出海的“新三样”。其实早在2020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就已经在全国“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中增加了“网络微短剧”这一新类别,同年更是在《关于网络影视剧中微短剧内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正式将微短剧定义为单集时长10分钟以内的网络影视剧,使微短剧正式成为官方认可的网络剧类型。
传播技术促进新业态勃兴
公众对短视频到短剧的偏好和欣赏,是网络技术发展和生活方式变化的共同结果。移动互联网使公众得以时刻与网络连接,随着5G时代的到来,网络带宽不再是制约公众直接从网络获取作品的限制,所以在音乐网络化和文学网络化后,视频必然也会网络化。同时,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带来的时间碎片化,使得视频内容必然由长变短,以满足公众的欣赏渠道和场景的需求。所以微短剧产业的爆发,并非是观众口味或品味的突然改变,而是对技术条件升级的顺应。
既然公众的偏好是不可逆的,针对微短剧的立场就需要加以转换。长期以来,各界围绕短视频的讨论,更多是放置在“长短视频之争”的背景下展开。短视频的流行和普及,被归结为通过搬运、切条等方式窃取了长视频的精华,并损害了长视频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视频搬运等概念的使用,往往与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也由此产生了著作权法上关于如何规制算法推荐和是否要求内容过滤的争议。如今短视频“进化”成为了微短剧,内容的独创性开始彰显,并且在促进就业和繁荣文化市场上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点,原来围绕短视频的批评和质疑,也应该在针对微短剧时更多转化为激励和保护。
版权问题不容忽视
为避免微短剧在发展过程中在司法诉讼上过度消耗,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的适用上提前考量,一方面借鉴成熟的司法裁判经验来解决与短视频类似的法律争议,另一方面合理规制围绕微短剧展开的法律关系来预防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在可版权性的认定问题上,应引入适用于短视频的独创性判断标准来保护微短剧的独创元素。和短视频一样,微短剧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与其他作品类型同样都是并无高低之分,只存有无之别。我国法院在针对短视频的一系列典型判例中都已有明确结论,视频的长短并非独创性评价的决定性标准,只要短视频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化取舍和安排,同样可以具备独创性而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些在短视频著作权争议中积累的司法经验和审判结论,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微短剧的可版权性认定。
在抄袭和借鉴的区分问题上,微短剧过短的篇幅,导致不同剧集对同类桥段和梗的使用更为频繁,这种融梗的合法与非法边界模糊不清,未来将会是微短剧著作权侵权争议频发的主要原因。微短剧的短,使得融梗和借鉴在整部剧中的重要性与长视频相比将更加突出。因此判定融梗的合法性边界,也将对微短剧的发展带来关键性影响。然而融梗在司法上的界定标准并不明晰,近年来引起热议的一些融梗类著作权案件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就曾在借用他人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是否侵犯著作权的认定上存在差异。未来面对微短视频创作中更为频繁的融梗问题,司法审判上必须有更为明确的认定标准。
在制作者与创作者的利益分配问题上,微短剧产业主体应妥善安排创作参与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对创作者的合理激励,是微短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而合理激励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制作者与编剧、导演、摄影等创作者之间合理分配报酬的基础上。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而在长视频领域,相关创作者的合理获酬问题其实并未妥善解决。著作权法在历次修订过程中,编剧等创作者的二次获酬是否写入立法也是长期被讨论的对象。相比之下,微短剧在制作流程和参与主体上都更为简单,且没有长视频制作者在事业单位转轨过程中遗留的历史包袱,因此更有利于从头构建符合多方利益期待的合同关系,更好发挥影视剧著作权合同的关键作用,合理规定各方在微短剧传播不同阶段的收益分配标准。
在微短剧平台注意义务与传播效率的协调问题上,同样需要处理好算法推荐和算法过滤等技术手段的运用方式和尺度。
在短视频平台的侵权治理过程中,算法推荐和算法过滤一直是内容输出和输入两端争议最大的技术措施。算法推荐在便利用户满足自身偏好的同时,也带来了扩大侵权损害后果的问题,算法过滤在以技术手段阻止重复侵权的同时,也限制了公众的表达自由。域外过滤机制的成功经验,乃是建立在平台与著作权人合作的基础上,以构建作品库为前提进行技术比对,实现科学的过滤。
鉴于微短剧本身的体量和时长,算法推荐中如果存在大量侵权内容,将会造成更严重的侵权后果。因此这种微短剧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合作关系,应尽早提上日程,避免后期因算法的介入而引发大量诉讼。
处理好管制与自治的关系
在微短剧产业竞争与治理的区分问题上,微短剧的著作权治理应处理好管制和自治的关系。
治理模式的选择,往往会决定一个新兴行业的兴衰。历史上“避风港”原则的全球普及,为互联网产业带来了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发展红利,对于微短剧产业来说,高质量发展同样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和政策的支持。
随着微短剧产业的繁荣,进入该领域的产业主体会出现井喷式增长,微短剧制作者之间日趋激烈的竞争不可避免。从版权产业主管部门的视角看,区分“市场竞争”和“市场乱象”一直是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难点。特别对于新兴微短剧市场来说,只要没有违背版权市场的底线和原则,不妨让行业通过市场竞争进行淘汰和筛选,在行业通过摸索找到明确发展模式和路径之后,行政力量再进行介入和管制,发挥好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熊琦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编辑:刘珊)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