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电影《小猪佩奇过大年》的宣传片《啥是佩奇》刷屏,随之而来的大量“同款”商品更是引起了大家对于其是否涉嫌侵权的讨论。其实,2018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便审理过一起有关“小猪佩奇”的著作权侵权案,法官叶胜男回忆——
自杭州互联网法院获得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以来,“小猪佩奇”等涉外案件便进入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当我第一次看到这个案卷时,看到满眼的小猪佩奇玩具照片,我震惊了。作为一位妈妈,这个时候才发现小朋友平时玩的小猪佩奇玩具很可能是侵权产品,我随即就陷入了沉思:作为一名法官,我应该做些什么。
初生牛犊不怕虎 没办过就学着办
2018年3月15日,我进入杭州互联网法院,“小猪佩奇”案不仅是我审理的第一个知识产权案件,也是第一个涉外案件。
什么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什么是准据法?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三要素?涉外商事主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涉外案件的证据如何进行审查?……这些问题一直萦绕在我脑中,久久无法散去。
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更强,为办好案件,我读完了《知识产权法教程》,大量搜集关于办理涉外案件程序性材料和知识产权案件业务性资料,认真做好整本案卷的阅卷笔录,安排书记员做好副本送达工作,在庭审之前研读多个涉外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终于,在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后,我理顺了整个案件的审理思路。
涉“小猪佩奇”首案 庭审中出“插曲”
时间很快到了2018年8月10日开庭之日。
对于此案,原告、被告双方的准备都很充分。庭前被告在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向法庭补充提交了授权意向书等补充证据,原告当即提出异议,要求法庭给予一定期限用于审查证据。我立即处理这一“插曲”:一边立即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要求原告开庭前抓紧时间核对证据;一边征求双方意见,建议对补充证据不影响的争议焦点先行审理,以节约双方诉讼开支和法院司法资源,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庭审中可以针对补充证据发表简单质证意见,在庭后5个工作日后提交详细书面质证意见。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我换上法袍,敲响法槌,正式开庭。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后,我开始审查原告涉外商事主体身份,发现原告有一份域外形成的证据未办理使领馆的认证手续。这时,被告“不乐意”了,当庭指出这份证据有瑕疵,我立即向原告补充发问。原告则提交了另外一份证据作为补充,这份瑕疵证据就不再提交,庭审得以继续推进……
“正义不仅应该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我认为诉讼过程中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才能真正做到定分止争、服判息诉。
庭审结束后,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法庭,“Peppa Pig”(“小猪佩奇”)进入中国后,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一直在助推反盗版侵权活动。原告方之所以选择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也是相信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涉外互联网著作权纠纷中平等保护的水平和力度,且该案如果作出判决,很可能是原告方针对“Peppa Pig”(“小猪佩奇”)被授权商提起的著作权侵权首例判决案件。听到这个消息,我既倍感压力,又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深感自豪。
字斟句酌写判决书公开宣判反响热烈
庭审结束后,我满脑子都是判决书写作。这个案件判决书的难点在于没有相关案例可以参考,需要从案件中抽丝剥茧,理出争议焦点和疑难问题。
我开始和自己“死磕”。接下来的一周里,一次次合议争议焦点、一次次虚心请教、一次次斟酌用词,在推翻N稿、判决书上修订批注红成一片后,终于在一个星期的时间里敲定了判决书。
我认为该案中的被授权方超出了授权的商品类型、授权使用的载体以及授权的期限生产涉案被控侵权复制品,在授权书形式要件不符合的情况下,被授权方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生产涉案被控侵权复制品获得合法授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销售商应对其合法来源负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认定被告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因该举证责任是一种法定的积极责任,即使生产商确认涉案被控侵权复制品来源于该公司,也不能因此免除销售商的举证责任,销售商未举证证明其产品使用形象属于“合法来源”,即经过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且销售商也没有提供销售合同、付款凭证、交付凭证等用以证明其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了复制权,故销售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销售商、生产商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分别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各侵权行为彼此独立,应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责任。
2018年8月20日,全国首例涉“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迎来了公开宣判,我作为承办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宣判后,该案得到了国内外媒体的关注,英国《泰晤士报》也对这个案件进行了报道,称赞了中国对于涉外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的态度。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