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晨光街2号科创中心一层0112办公大厅
咨询电话:
0471-6280773
客户服务:
热线电话:15754719482 热线电话:13474737069
联系人:石晓宇 联系人:史冰毅
Email:741613577@qq.com Email:8508247@qq.com
热线电话:15148005565
联系人:新吉乐(蒙古语老师)
Email:1041489331@qq.com
一、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5、作品样本(纸质或电子版)。
说明: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自然人登记需要手写签字,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需要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自然人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明(军/警官证、士兵证等)、户口本、其他有效证件(例如:护照)等。
各类法人证件类型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需加盖公章)
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个人作品不需要提供该项,其他权利归属方式作品需要提供相对应的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注:以上材料的纸质版一份需递交或邮寄至自治区版权服务工作站,审查员收到纸质材料后进行受理、审核。
二、邮寄地址:
收件人:新吉乐
收件电话:15148005565
收件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晨光街2号科创中心一层0112办公大厅
1、选择办理身份
选择申请办理人的身份,包括著作权人亲自办理(由著作权人申请)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由代理人申请)两种。
2、作品信息
(1)作品名称
填写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名称(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名称),《申请表》中的作品名称应与该作品其他申请文件中出现的作品名称一致。
(2)作品类别
申请者根据表格提供的作品类别进行选择,申请表中选择的作品类别与该作品其他申请文件所述的作品类别一致。
(3)作品性质
可选择是原创或者根据他人作品再创作。根据他人作品再创作的,请在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及其他各类别中选择,并在“作品创作说明”栏中填写使用的原作品名称、著作权人等信息。
(4)创作完成日期及创作完成地点
选择所申请登记作品创作完成的具体日期并填写创作完成该作品的国家和城市。
(5)发表状态
可选择已发表或未发表,选择已发表的,应填写首次发表日期及发表地点。
3、作品样本
请按照格式要求,上传作品样本。
4、权利归属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各类权属,包括个人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以及委托作品。
5、权利取得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包括原始、继承、承受、转让及其他。
6、著作权人
(1)身份类别
自然人:包括中国自然人。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2)姓名或名称
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真实姓名。
著作权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填写名称全称。
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应与其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名称一致。
(3)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明(军/警官证、士兵证等)、户口本、其他有效证件(例如:护照)等。
各类法人证件类型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7、作者
“作者姓名或名称”应按真实情况填写,作者署名指的是作者署名情况;如作者署名为笔名或别名,应用括号标注,填写为XX(笔名)或XX(别名)的格式。
8、权利拥有状况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拥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种权利。
9、留存作品样本
光盘和A4纸二选一。
10、提交申请
以上信息填写无误,请点击“提交申请”按钮。提交成功后,请在线打印登记申请材料。
11、声明和签章
登记申请材料打印后,请认真阅读《申请表》第二页签章处的提示内容,准确理解所需填写的内容,并保证所填写的内容真实之后,在“申请人签章”处签章。(申请人为自然人时,请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请盖章)
平台不再提供样本附图盖章服务,如需查看作品样本,可直接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进行作品样本查看,但仅限于该申请的著作权人手机号进行样本查询,其他人查看样本时需通过权利人授权并提供授权码方可以查看。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
从权利归属方式看可以分为:个人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个人创作的作品不需要提交权利归属证明;合作作品需上传合作创作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合作创作的声明等证明文件;法人作品需上传法人创作声明,即说明该作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职务作品,需上传职务创作声明(需作者签字、公司盖章)或作者与单位签订的创作协议;委托作品需上传委托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委托创作的声明等证明文件。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